115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牧羊人科技藝術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施士青
原告與
被告革風創研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5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謝易愷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