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0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生活DC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且
起訴狀訴之聲明固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6,139元,
惟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9,928元
。倘原告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9,928元,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最近一次之報備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