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吳雅君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都健核股份有限公司間健身服務消費糾紛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