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069號
上 一 人
被 告 榮廣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榮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6,2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4,9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1,107元(計算式:66,201+4,906=71,1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