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陳鳳龍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張家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