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086號
原 告 林佳蓉
上列原告與
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會款事件,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6,000元,應徵收
裁判費24,081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23,58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