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24號
原 告 萊峰電機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泰暘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47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60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4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