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241號
原 告 富麗達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A棟8樓 法定
代理人 陳美惠 住同上
原告與
被告御藏家居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馮鉦國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