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致富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報備證明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本、被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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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