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2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旻慈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
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726元(計算式:本金59,960元+本金76,300元+利息3,285元【計算
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利息4,181元【計算期間:自114年5月1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0元。
二、請就被告支付命令
異議狀之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
繕本逕寄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