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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補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品全清潔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德堡花園別墅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之欠缺,並依訴之聲明請求金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原告民事起訴狀未載訴之聲明,僅表明請求被告賠償29萬6,000元,顯未具體特定請求金額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之請求,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補正訴之聲明。
 ㈡又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補正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金額後,並應同時於10日內依請求金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