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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補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程式不備之處,應予補正:  
 ㈠本件原告以玩家遊戲帳號「夢寐以秋」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調取行動電話號碼之申設人資料,原告應到院閱卷並以書狀補正。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