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417號
原 告 向上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被告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及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
補正;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㈠本件原告以玩家遊戲帳號「夢寐以秋」為被告,起訴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惟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
住居所,本院已依原告
聲請調取行動電話號碼之申設人資料,原告應到院
閱卷並以書狀補正。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