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455號
原 告 金好威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黃汶茜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介騰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