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526號
原 告 新德貿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食況主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至
本件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依
首揭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2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一份,敘明本件
訴之聲明、請求給付金額之核算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