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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補字第 1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雙吉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喆  

上列原告與被告贊賀汽車材料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58元(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贊賀汽車材料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萬1,466元)
1
利息
5萬1,466元
113年8月1日
115年2月3日
(1+187/365)
5%
3,891.68元
小計
3,891.68元
合計
5萬5,3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