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824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1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