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8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聖奇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