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18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宋曉菁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大任間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683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458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