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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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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中簡易庭 115 年度中補字第 18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88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林聖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6,524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6月20日起至114年12月20日止,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12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於115年5月4日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如附表所示為149,870元,應徵第一審判費2,1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4萬6,524元)
1
利息
14萬6,524元
114年6月20日
115年5月3日
(318/365)
2.295%
2,929.72元
2
違約金
14萬6,524元
114年6月20日
114年12月20日
(184/365)
0.2295%
169.52元
3
違約金
14萬6,524元
114年12月21日
115年5月3日
(134/365)
0.459%
246.91元
小計
3,346.15元
合計
14萬9,8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