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洪慶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扣除
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繳納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