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023號
原 告 成越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大鵬新城管理委員會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規定,應
適用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附帶請求起訴前孳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3萬3,60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
首揭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為民國115年5月11日(見本院卷收件之章),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萬8,97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另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與被告簽訂工程合約書所施作之工程,施工前、中、後之彩色照片(請粘貼於A4紙張)到院,
上開事證應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