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089號
原 告 吳婷喬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欣立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原告
起訴狀內
當事人欄記載被告為「安欣立娛樂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基隆市○○區○○路000號,已解散)」,然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不符,請確認被告是否為「安心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址設臺東縣○○鄉○○00號,代表人:項婉真)」並具狀更正。
三、釋明本件得由本院管轄(如本院無
管轄權,將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