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118號
原 告 思崴樂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鍾興福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拖吊費用部分,應陳報支出之單據影本。
㈡車牌號碼「AJP-0606」之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
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
請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
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㈢原告請求車輛價值貶損部分,請說明請求金額之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是否
聲請送鑑定並預墊鑑定費用?
㈣原告請求交通費用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即如何得出車輛維修之日數)、金額(即如何得出每日車資)及相關單據影本。
㈤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領取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
上開書狀及事證,均
按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