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165號
原 告 李君毅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歐風商旅旅館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
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
上開規定檢附
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一併補正起訴狀及其證物之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