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23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基澤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4元(計算式為
債權本金34,721元+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之
遲延利息72.92),應繳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