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238號
原 告 張書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萬元(計算式:200萬元+105萬元=305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6,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