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261號
原 告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上列原告與
被告米飯數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259元(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