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402號
原 告 李智龍
上列原告與
被告劉建宏、江昶雲、李若蕎、創毅
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00元。
二、提出被告創毅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暨被告劉建宏、江昶雲、李若蕎最近
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