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426號
原 告 鄒宗銘
原告與
被告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俊」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巫浚銘、楊庭芝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浚泰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被告巫浚銘、楊庭芝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