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44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鈺欣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36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3,77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