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519號
原 告 全興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吳曉玲、林宗慶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