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579號
原 告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星鋒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帳冊、收據、發票、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財資料
正本,其
訴訟標的金額
核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