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14號
原 告 翁瑋廷
陳翟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間消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42元(含
起訴狀前已生利息61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8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近
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