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6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承謚
上列原告與
被告譚恩惠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9,8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0元,扣除
支付命令已邀之500元,尚應繳納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