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67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李純緯等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4309號),
惟其中被告李純緯部分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066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7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9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0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4月8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5月19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