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67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零售債管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詩孟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