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873號
原 告 鄧鈞鴻
楊美娟
張英
鄧承曦
鄧楷齡
原告與
被告高立群、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為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鄧鈞鴻新臺幣(下同)1,158,082元、楊美娟204,933元、張英475,243元、鄧承曦100,880元、鄧楷齡100,810元,
訴訟標的金額為2,039,9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 琮翊汽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葉佐良、被告高立群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