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2936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齊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萬0,8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陳明並記載「訴訟代理人賴韋廷」,
惟並未提出民事專用
委任狀,原告委任部分於法未合;倘原告本件訴訟如欲委任賴韋廷為訴訟代理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賴韋廷之民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