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053號
原 告 晟峰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邱祥瑞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亦未於書狀內簽章。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及補正經原告及
法定代理人簽章之
起訴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