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136號
原 告 邱展遠
施志遠律師
謝昀潔律師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人 林怡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47,6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7,61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