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原)事件,
聲請對
被告劉李牧恩發
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412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446元,及其中8萬2801元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4年12月7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