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19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俞錩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2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