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301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楷倫、林忠明、薛育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