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3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璞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起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程式。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有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為璞悅社區管理委員會,
惟原告之民事
起訴狀中漏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是原告之起訴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尚有未合。
故原告應提出書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
上開書狀應另提
繕本1份),並提出被告最近一次管委會成立之會議紀錄(含主任委員推選之決議紀錄)、臺中市西屯區區公所備查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