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4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李純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6,849元(各本金之利息和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計算式:113,074+182,526+60,153+81,097=436,849),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2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