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483號
原 告 張翔豪
原告與
被告旭益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應提出被告旭益汽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