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50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志昌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9,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本件原告原向李瀅萱、陳志昌等2人提起本件訴訟,
惟李瀅萱部分,業經本院調解庭於民國115年7月2日調解成立(本院115年度中司小調字1895號),是原告應另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本件被告姓名、
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等,並提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