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588號
原 告 洪庠寓即台安藝品工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高邦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0344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7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7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林建宏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