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59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000、000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曾絹雯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2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