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中補字第382號
原 告 永悅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一、原告與
被告紀秉慶、祥安醫療器材有限公司(下稱祥安醫療器材公司)2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紀秉慶、祥安醫療器材公司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50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紀秉慶給付1萬4500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